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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艾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艾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艾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8号1303房。法定代表人:江宙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四楼自编3115房。法定代表人:罗丽红。申请执行人广州艾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33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