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兰芳诉房绍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兰芳,房绍烈,张龙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兰芳,女,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波(系申请人女婿),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同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房绍烈,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荣,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龙兴,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徐兰芳因与被申请人房绍烈、张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兰芳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新证据为被申请人张龙兴通话录音等,该些证据材料证明了涉案债务是虚假的,仅有借条,被申请人张龙兴没有收到相应款项,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被申请人房绍烈的支票直接给了案外人。2,涉案债务虽发生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龙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申请人张龙兴以个人名义与案外人存在大量的借款总金额近2,000万元人民币,债务额巨大,难以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张龙兴共同生活状况相匹配,且被申请人张龙兴有赌博恶习。故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申请人曾申请对张龙兴与胡某等相关人员账户调查,但法院未予调查,该情形符合民诉法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4、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被申请人张龙兴与原惠南法庭庭长徐平是朋友关系,徐平已涉嫌犯罪。由于庭长管理整个法庭,整个法庭法官都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七、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徐兰芳无需承担债务的主张。被申请人房绍烈辩称,不同意申请人徐兰芳的再审申请理由。原审法院已查明借款事实。徐平不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他涉嫌犯罪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徐兰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兰芳在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且该材料也不能证明其要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的事实。故申请人徐兰芳认为本案符合民诉法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理由不成立。就本案涉及的支票,法院已作了相应的取证工作,并进行了质证,申请人徐兰芳对此也无异议。故不存在当事人申请对本案的主要证据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再审情形,故申请人徐兰芳该再审理由亦不成立。至于申请人徐兰芳认为原审法院法庭庭长涉嫌犯罪,原法庭法官均应回避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张龙兴两次共向被申请人房绍烈借款本金250,000元,该数额并未超过其夫妻为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负债的合理范围,且申请人徐兰芳也无证据证明系争借款为赌资从而免除其还款责任。被申请人张龙兴向被申请人房绍烈借款,发生在申请人徐兰芳与被申请人张龙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无特别约定并为债权人所知悉,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据此判决双方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申请人徐兰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七、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兰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