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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明,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26006-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南徐家浜二村1-2幢118室。法定代表人:李运。申请执行人杨文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0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