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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明朗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明朗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二期)9东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贺宪宁。被执行人浦江县明朗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丰安路消防大队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30726000060632。法定代表人曹路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浦江县明朗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2017)浙0726执13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6512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县明朗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794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1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炜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