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雪峰与付艳光、张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雪峰,付艳光,张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42号原告:范雪峰,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告:付艳光,女,1979年2月10日生,蒙古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巍,女,1981年9月15日生,满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雪峰与被告付艳光、张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0.00元减半收取5,5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