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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雪峰与付艳光、张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雪峰,付艳光,张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42号原告:范雪峰,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告:付艳光,女,1979年2月10日生,蒙古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巍,女,1981年9月15日生,满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雪峰与被告付艳光、张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0.00元减半收取5,5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