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某1、钟某等与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钟某,林某,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514号原告:陈某1,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告:钟某,男,2001年2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告:林某,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陈某2,女,193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陈某1、钟某、林某与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1、钟某、林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钟某、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某1、钟某、林某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