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传树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传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125号原告:罗传树,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泽,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水泥电石厂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西郊45号。负责人:廖培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聪,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传树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水泥电石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传树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传树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罗传树负担。审判员 梁秀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