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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宝坤拆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286号起诉人张宝坤,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松江区。2017年8月21日,本院收到张宝坤的起诉状。其诉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于2014年12月2日在未出示合法有效的强拆法律文书以及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了近五六百人,对起诉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村XX号、XX号XX的宅基地房屋及位于XX村XX队的上海XX厂厂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及厂房)暴力强拆,强拆时也未依法对财产进行保全,将所有家用电器、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以及机械设备等物品全部掩埋进垃圾中。松江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居住权、合法财产权造成巨大侵害,对起诉人身心造成重大创伤,至今全家人无处安居。故现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松江区政府于2014年12月2日强拆涉案房屋及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松江区政府的拆迁行为发生在2014年12月2日,且根据现有的材料,起诉人应当早就知道拆迁行为的发生。故,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宝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侯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