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翟绘彩、李朝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绘彩,李朝华,宗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246号申请人:翟绘彩,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李朝华,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宗喜娜,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翟绘彩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李朝华、宗喜娜位于巩义市陇海路北白云山路东17号楼2单元12层1204(天玺华府小区)的房产(合同号:GY16002701253)。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翟绘彩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