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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1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1100朱美贤与卞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贤,卞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美贤,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卞志浩,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朱美贤与卞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4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卞志浩结欠朱美贤本、息合计315000元,此款由卞志浩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朱美贤30000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最后一期款项为15000元)。如卞志浩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朱美贤有权就上述全部本、息之和中的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卞志浩承担(此款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朱美贤)。权利人朱美贤以卞志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卞志浩归还借款315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315000元,执行费46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卞志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2159弄19号502室房屋已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裁定查封(轮候)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属(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该房屋本院现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足额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查询回执、裁定书、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予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除由本院另案处置的房屋及下落不明的汽车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4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虞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