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力王耐火材料厂、刘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力王耐火材料厂,刘增华,刘澄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力王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大王村。被执行人:刘增华,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西店村村民,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澄淑,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西店村村民,住广饶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力王耐火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刘增华、刘澄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增华、刘澄淑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力王耐火材料厂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债权现已执行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执12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