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杨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27号申请人:陈健,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杨洋,女,199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陈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洋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健以登记于其名下的牌号为“苏F×××××”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洋价值800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