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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杨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27号申请人:陈健,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杨洋,女,199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陈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洋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健以登记于其名下的牌号为“苏F×××××”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洋价值800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