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异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书龙、熊义信与被执行人张华松、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凯,刘其存,曹磊,韩书龙,熊义信,张华松,贾聪会,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异128号异议人陈传凯,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债权人刘其存,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债权人陈传凯,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债权人曹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债权人韩书龙,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债权人熊义信,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华松,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贾聪会,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华松,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书龙、熊义信与被执行人张华松、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豫1726执438-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四栋猪舍、一栋料库、一栋办公用房,交付申请人韩书龙、熊义信抵偿被执行人张华松所欠韩书龙、熊义信的债务772680元。异议人陈传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传凯称,陈传凯、刘其存、陈传允、曹磊、韩书龙、熊义信与张华松、贾聪会、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6)豫1726执438-1号执行裁定书,将可供执行的四栋猪舍、一栋料库、一栋办公用房,交付申请人韩书龙、熊义信抵偿被执行人张华松所欠韩书龙、熊义信的债务772680元。申请人认为法院将全部可供执行财产交付韩书龙、熊义信抵债的做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对(2016)豫1726执438-1号案件的执行,暂缓处分执行标的;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以保障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份额和权利。经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书龙、熊义信与被执行人张华松、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豫1726执438-2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利养殖有限公司在泌阳县高邑乡史洼村委四栋猪舍、一栋料库、办公用房和围墙。后经依法评估、拍卖,在拍卖流拍的情况下。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豫1726执438-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四栋猪舍、一栋料库、一栋办公用房,交付申请人韩书龙、熊义信抵偿被执行人张华松所欠韩书龙、熊义信的债务772680元。异议人陈传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豫1726执438-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四栋猪舍、一栋料库、一栋办公用房,交付申请人韩书龙、熊义信抵偿被执行人张华松所欠韩书龙、熊义信的债务772680元,异议人陈传凯对(2016)豫1726执438-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向制定分配方案的原办案人员提出,提出后如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异议人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提执行异议申请,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传凯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谭自豪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松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