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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甲波、朱寿家、李勇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朱寿家,李甲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2008年11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先才,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寿家,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2014年8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被告人李甲波,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2016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唐荣生,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姜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波、朱寿家、李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强、成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罗先才、被告人朱寿家、被告人李甲波及其辩护人唐荣生、姜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波自称在汉滨区巴山西路“招财猫”游戏厅玩游戏输了几十万元,于2016年9月2日与被告人李勇、张邹兵(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让其出面向“招财猫”游戏厅方面去商谈要回其所输的钱。次日,被告人李勇、李甲波、张邹兵等人商定:由张邹兵出面跟“招财猫”游戏厅老板谈,并且让李甲波以张邹兵兄弟的身份参与,要回的钱给李甲波一万元,余下的归张邹兵等人。随后,张邹兵、李勇纠集朱寿家等二十余名男子,于当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乘车到达汉滨区巴山西路“招财猫”游戏厅,张邹兵、李甲波等人在该游戏厅的二楼与该店老板余某某商谈退钱事宜,在张邹兵向余某某提出退回15万元赌资未果后离开。次日(2016年9月4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李勇、张邹兵、朱寿家等二十余名男子,持洋镐把、橡胶棒等工具冲入“招财猫”游戏厅,将该店工作人员余某某、王某、毛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打伤。造成余某某右手第五指骨折、右眶骨骨折,王某左肱骨骨折、毛某左足第二趾骨骨折,杨某某左手指骨骨折、鼻骨骨折,王某某、马某某两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余某某、王某、杨某某等人的伤情程度属于轻伤,其他人属于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波、朱寿家、李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李甲波、朱寿家、李勇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在逃信息、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甲波当庭辩称,他四五个月输了20万,要钱的事,是张邹兵他们提前说好的。他之前不认识李勇,是李勇和张邹兵找他谈钱的事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甲波在案发后的第三天主动前往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被告人李甲波与朱寿家、李勇、张邹兵等参与斗殴的人均不认识,是李勇将事情告诉王A,王A认为可以找游戏厅退钱并从中获利,后王A、李勇、王B、张邹兵等人主动联系李甲波。被告人李甲波系被动参与而非主动联系。引起本次斗殴事件的原因表面上是李甲波在游戏厅输钱后,其他共同行为人帮其索要钱款,实际上是张邹兵等人以此为由,欲从游戏厅勒索巨额钱款并从中谋取暴利。被告人李甲波只是张邹兵等人实施勒索行为的工具和借口而已,李甲波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非常有限。参与犯罪的所有行为人均不是由李甲波纠集,实施暴力行为所使用的工具也不是由李甲波提供,更没有使用过任何工具。被告人李甲波既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人,也不是积极实施者,犯罪情节微乎其微。故被告人李甲波虽参与寻衅滋事,但作用非常小,具有被动性、不可操控性,应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甲波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寿家当庭对所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勇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称,要钱是张邹兵他们谈的,他当时在车上,白天到游戏厅谈退钱,他在门口站着。当天他喝多了,没有想到打架,他也没有动手打人。他也没有纠集人,张邹兵给他了一个橡胶棒,他没有打人,只是捅破了一个门。李甲波输钱的事情,是他无意中说出去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勇自愿认罪悔罪,在犯罪中作用小,被害人向法院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协议书、谅解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波自称在汉滨区巴山西路“招财猫”游戏厅玩游戏输了几十万元,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李勇、张邹兵(另案处理)得知后与其联系,次日,被告人李勇、李甲波、张邹兵等人商议:由张邹兵出面跟“招财猫”游戏厅老板谈,并且让李甲波以张邹兵兄弟身份参与,要回的钱给李甲波一万元,余下的归张邹兵等人。并于当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乘车到达“招财猫”游戏厅。张邹兵、李甲波等人在该游戏厅的二楼与该店老板余某某商谈退钱事宜。在张邹兵向余某某提出退15万元未果后离开。次日(2016年9月4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李勇、张邹兵、朱寿家等二十余名男子,持洋镐把、橡胶棒等工具冲入“招财猫”游戏厅,将该店工作人员余某某、王某、毛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打伤。造成余某某右手第五指骨折、右眶骨骨折,王某左肱骨骨折、毛某左足第二趾骨骨折,杨某某左手指骨骨折、鼻骨骨折,王某某、马某某两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余某某、王某、杨某某等人的伤情程度属于轻伤,其他人属于轻微伤。本院审理中,被害人余某某、杨某某、毛某、王某、王某某、马某某向本院交来协议书和谅解书。表示放弃向三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接受三被告人的道歉,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在对三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4日1时49分报案称,巴山西路180号“招财猫”游戏厅有一伙男子冲进游戏厅,手持棍棒,打伤七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新城派出所已接警立案。2、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招财猫”游戏厅位于巴山西路,三桥南头公路转盘东,“尧德”酒店对面。及从“招财猫”游戏厅内监控视频中截图证实,被告人李勇、朱寿家等人手持木棒在案发现场。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甲波、李勇、朱寿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余某某等六人的伤情情况。5、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陕蓝(2016)法医鉴字第A5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余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滨)鉴(法医)字[2016]099号鉴定文书证实,王某左上肢损伤属轻伤二级;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滨)鉴(法医)字[2016]115号鉴定文书证实,杨某某左手及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头皮损伤属轻微伤;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滨)鉴(法医)字[2016]107号鉴定文书证实,王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滨)鉴(法医)字[2016]111号鉴定文书证实,马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滨)鉴(法医)字[2016]109号鉴定文书证实,毛某左足损伤属轻微伤。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甲波、李勇、朱寿家是到“招财猫”游戏厅要钱和打人的人。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甲波、朱寿家到案情况。8、证明证实,亨海宾馆2016年7月开业,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同案参与人张邹兵在追逃中。10、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寿家犯故意伤害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08)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勇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勇犯强奸罪,被镇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11、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3日中午,他在“招财猫”游戏厅门口,有五六辆车停在门口,下来一伙人找他,有三四个人和他一起去了办公室,其中一个人就问他要25万元钱,说是他的朋友在游戏厅输钱了,让将钱退了,最后说给15万元,他没有给。2016年9月4日凌晨2点左右,他在“招财猫”游戏厅二楼的办公室沙发上睡觉,有四五个人冲进他的办公室,对他进行殴打,他被打的右眼眼眶骨折,右手小指骨折,身上其他地方有瘀伤。12、被害人毛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4日1:46分左右,他在宿舍听到门外有砸门的声音,有人喊叫被打了,他与杨某某一同起来开门到外面看情况,走了一二步看到房间对面的办公室内,有四五个人手持木棒、铁棍在打余某某,旁边的办公室门也被砸开,这些人看到他和杨某某就冲过来,他们就往宿舍跑,门都来不及关,这些人冲进宿舍用橡胶棍和铁棒将他打倒在床上,他用腿朝向他们,挡着棍棒,胳膊、背部、左小腿受伤,左脚脚趾骨折,杨某某后脑勺被打开口子,两根手指骨折,人打完就跑了。这些人在2016年9月3日16时左右,来过店里,找经理余某某要钱,听说是15万元,后来没有给。为啥要钱他不知道。1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4日凌晨1时40分许,他当时在巴山西路“招财猫”游戏厅一楼上班,突然冲进来二三十个男子,手持木棒,他就问干啥,其中就有五六个人拿着木棒在他身上乱打,其他人就冲上楼去了,他当时就被打倒在地上,过了一会,这伙人就跑了。他的左胳膊被打骨折了。毛某左腿骨折,王某某浑身被打的淤青,马某某背上也有淤青,余某某被打的眼睛看不清了,身上也有淤青,杨某某左手大拇指被打断,小拇指粉碎性骨折,头上也被打流血。1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9月3日下午4点左右,他从外面回到“招财猫”游戏厅时,看见从店里出来了三四十个年轻小伙,都是空手,他就上楼问余某某,余某某说这些人来要15万元钱,别的什么也没有说。到了晚上2点左右的时候,他当时在睡觉,听到余某某办公室传来余某某“啊呀、啊呀”的叫声,他就赶紧起床,到了余某某办公室,卡到有五个小伙子在打余某某,当时没开灯,也看不清,他就问这些人干啥,这五个人就转过来打他,他就跑,跑到宿舍时他们追上来,他只看见一把刀朝他头上砍过来,之后他什么也不知道了。15、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4日凌晨1点40分左右,他在“招财猫”游戏厅一楼大厅上班,他刚好站在收银台旁边,这时进来了一帮人直接上了二楼,另外一帮人的其中一个人指着他和王某说打,他就跑到二楼去了。王某某和王某就被那伙人围住用手中的棒子开始打了。他跑到二楼,看见毛某和杨某某在他们睡觉的门口正被四五个人围住用棒在打,他沿着餐厅的桌子边往冰箱处跑,在跑的过程中被打了棒在左肩上,在冰箱后面躲的时候,他打110报警。在9月3日下午4点左右,他回店里听说有人要15万元。1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招财猫”游戏厅的负责人秋忠义给他打电话让他上班,他就从石泉坐车到安康,晚上18时左右开始上班,到了凌晨1点多,从外面冲进来一群人,有七八个人冲到楼上,还有一些人手拿洋镐把围着王某打,他准备过去拉架,就有七八个人过来追他,他就跑,跑到后门的时候被踹倒,就有人上去对他拳打脚踢,还有人用木棍在他腰部和背部打。17、证人王A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12点左右,他和王B在一起时李勇给他打电话,说他一个“老表”在“招财猫”游戏厅输了二十多万,意思是让他帮个忙,一会去让“招财猫”游戏厅老板给退些钱。李勇还让王B接电话。后来他们接到李勇去见张邹兵,李勇告诉张邹兵他和“锤锤手”(即李甲波)是“老表关系”,“锤锤手”还说输了二十多万,要回的钱他只要一万,其他的给张邹兵,张邹兵说他不要,让把钱给大家。陆续聚集了二十多个人,下午四点多,他们这些人分别乘四辆车到“招财猫”游戏厅。他们都下去了,他和王B没有进去在车上,他等不住就自己打车走了。到了晚上8点多,他联系王B并去了王B喝酒的地方一直吃饭到凌晨。张邹兵让在兴华名城集中,其中有李勇、张邹兵、王B、成才明、“锤锤手”,其他人他不认识。洋镐把是从王B的车后备箱里取的有四五把,当时王B也取了一把,拿着走到小区门口遇到民警,王B酒喝多了与民警发生冲突,民警将他和汪仁林一起带到派出所了。18、证人王B的证言证实,9月3日下午两点多,他和王A在一起时,王A接李勇的电话,他听到他们的对话后,就给张邹兵打电话。当时张邹兵给他说,李勇找他说是李勇的一个亲戚在“招财猫”游戏厅玩游戏输了一二十万元,李勇找他让他出面看对方能退多少。张邹兵又让他把李勇他们接过来,后来他开车载着王A分别将李勇、“锤锤手”接到在兴华名城附近与张邹兵见面。张邹兵让李甲波说是他表弟,不然对方不认。随后等齐了人就开车去了“招财猫”。当时还说了不管要多少钱,李甲波只要一万元,其他的给去的人分。这样,张邹兵才召集的人。19、同案参与人邹小强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14时左右,李勇先后给他和陈明打电话,让去兴华名城小区说有事帮忙。去了后,李勇指着“锤锤手”说他在“招财猫”游戏厅输了十几万,现在要过去找游戏厅老板给退些钱,让他们给扎势子,并说给每人三百元钱。现场有二十多个人,他认识的有李勇、王A、王B、张邹兵、晏军,16时左右这些人开车到了三桥“招财猫”游戏厅,他们下车后,张邹兵和“锤锤手”上二楼去找游戏厅老板要钱,他们都站在游戏厅一楼,等了十几分钟后,他们没有要到钱,下来后他们就离开了。后来大家都到了“亨海宾馆”休息,休息到凌晨时,“锤锤手”和李勇、王A几个人离开,说是继续找游戏厅老板要钱,过了半个小时,李勇给陈明打电话说没有谈成,要他们到三桥集合,去了“招财猫”游戏厅对面的路边与李勇汇合后,又过了一会李勇接到一个电话,说到香溪大道汇合。到场后,看到有二十多个人在路边等着。集合后张邹兵安排发橡胶棒等工具。后来他们在车后备箱拿“洋镐把”白手套分别乘四辆车到“招财猫”游戏厅。他坐最后一个车到达,他下车后到游戏厅一看,里面已经打开了。他到门口看到一个游戏厅的工作人员已经被打坐在地上。“懒龙”还继续冲上去用洋镐把在这个人身上打了几下,他听到有人喊走,就都跑出来了,后来将洋镐把和白手套都扔到河里了。20、同案参与人成才明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14时左右,他和邹小强到李勇上班的游戏厅去了,在游戏厅碰到李勇,李勇说,他的一个朋友在“招财猫”游戏厅输了二十多万,他准备找人帮忙去“招财猫”游戏厅让老板给退些钱。让他和邹小强去凑个人数,并说钱要到后给他们取点钱。后有个车将李勇接走了。过了半小时,李勇打电话让他们和“黑子”一起去兴华名城,他们打车去后看到路边有十几个小伙子。其中除了李勇、“黑子”、邹小强、王A、“四嫖”等人他认识外,其他的人不认识。后来又来了几辆车,他们分别乘四辆车朝“招财猫”游戏厅走。到了游戏厅后,有些人上二楼找老板去了,他在一楼大厅转了一圈,在游戏厅门外的路边上站着,后来就一起走了。后来都到了“亨海宾馆”休息,到了次日凌晨有人将他叫醒,他与邹小强、“黑子”、“锤锤手”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坐一个车到了香溪大道。一共有四个车在那里。下车后都在路边集合,共有二十多个小伙子。有人从车上抱下洋镐把、白手套等工具,并开始分发。张邹兵开始安排让拿橡胶棒的上二楼,拿洋镐把的在一楼大厅不要动手,不要拿刀。等他走到游戏厅门口时里面已经打开了。他看到有几个人拿洋镐把在一楼追打一个游戏厅的工作人员,把对方追打到后门那边,在门口附近的一个游戏厅工作人员被几个人用洋镐把打倒,已经坐在地上,一个穿白体恤的男子还用洋镐把在这个人身上打了几下,都打在腿上。后来有人喊走,他们就都跑出来了,他和邹小强还有穿白体恤的人坐车到大桥头将洋镐把和白手套扔到河里。穿白体恤的人外号叫“懒龙”。21、证人汪C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张邹兵给他打电话说借用他的陕GQ33**路虎车给朋友9月4日结婚用。9月5日将车还给他了。22、证人高D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到4日,有一个在游戏厅上班的小伙子在他开的亨海宾馆开了两间房子。一同来的有三四个,陆陆续续来的还有人,在9月4日凌晨人陆续离开宾馆。23、证人朱E的证言证实,她是朱寿家的妹妹,他哥朱寿家用的电话号码1874055****机主是她。在2016-09-0401:46:19视频监控截图中穿黑色短袖胸前有彩色条纹图案,左肩处有同样图案的男子是她哥朱寿家。24、证人余F的证言证实,他是2016年9月2日到安康的,3号在“招财猫”游戏厅上班当服务员。3号中午的时候,他在游戏厅一楼大厅,有很多人进来,有几个人和他弟弟余某某直接上二楼,剩下的有十多个人在一楼大厅。一会就走了。到了4号凌晨2点左右,他在二楼房间睡觉。听见声音比较乱,他就起来开门看,刚一开门就有3个人准备打他,他就将房门反锁,那些人把门踢开后准备打他,他就拿起一根铁棒乱舞,那几个人也就没有打上他,就走了。25、证人邱G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下午17时许,游戏厅来了二三十个小伙子,为首的一个人就问游戏厅要十五万,说不给店就不要开了。他们说现在是法制社会,谁敢把他们怎么样,那些人一会就走了。到了4号凌晨1时50分,店里的陈美坤给他打电话说店里的工作人员都被打了,他就过去了,打人的都跑了。有余某某、杨某某、毛某、王某、王某某、马某某、余F被打了26、证人杜H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下午17时许,游戏厅来了二三十个小伙子,为首的一个人就问游戏厅要十五万,他们说没有钱,那些人一会就走了。到了4号凌晨1时56分,店里的邱G给他打电话说店里的工作人员都被打了,他就过去了,打人的都跑了。有余某某、杨某某、毛某、王某、王某某、马某某、余F被打了。27、证人李I的证言证实,她是“招财猫”游戏厅的工作人员,2016年9月3日她开始上夜班,4号凌晨1点多,有二三十男的手拿木棍到游戏厅,有几个人上二楼了,其余人在一楼大厅,在大厅里有人喊打福建人,并对玩游戏的人喊没事,你们玩你们的,几个人围着用棍棒在王某的身上乱打,几下把王某打倒在地上。打倒后还有人继续用木棒在王某的腿上打。其中还有几个人跑到大厅里面追打王某某,一直追到后门。过了一两分钟有人喊他们走,这伙人就跑了。她看到有人打架,害怕也不敢看,对他们的体貌特征记不得了。她知道有一个手截肢了的外号叫“独臂”的人经常在游戏厅玩,她不知道他输了多少钱。她看他经常领他的女儿在游戏厅玩,小女孩收拾的跟个“小乞丐”一样,所以他不像是有十几万元钱的人。28、被告人李甲波的供述证实,他来公安局说明2016年9月4日凌晨在汉滨区巴山西路三桥头“招财猫”游戏厅打架的事情。他在“招财猫”玩游戏,玩的有半年,输了二三十万元,他觉得输的太多,就想让游戏厅老板给他退点钱。就在2016年9月2日经过他在游戏厅认识一个人打电话介绍李勇给他,让李勇想办法问游戏厅的老板要回一些钱,当时他跟李勇见面后,把输钱的事情给李勇说了。到了9月3日13时,李勇打电话说让他一起到“招财猫”去,当时他们开车到“金钱豹”游戏厅接的他,车上有司机、李勇、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车开到兴华名城下坡处的路边停车,下车后李勇介绍张邹兵给他认识,张邹兵与他谈后说如果去找游戏厅的老板要个4、5万,就给他1万,他就同意了。还交代他说是张邹兵的兄弟。后来召集人等的约有2个小时,陆续有二十多人,就一起到了“招财猫”游戏厅。张邹兵和他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到二楼找老板,其余人在一楼。张邹兵给老板说他在游戏厅输了几十万,让老板给退15万,老板不同意,就走了。随后他们就开车到山水上城放了一些洋镐把等工具到车上。中途游戏厅的老板还给他打电话,他本来想过去的,但是那些人不让他过去,还威胁他说要是过去接了给你的钱,小心你的另外一只手给剁了。他就没敢去,后来他们一起乘车去了军分区门前巷子里的一个宾馆。在那里开了两间房子,就在那里休息。到了9月4日凌晨他们十几个打车到了香溪干道与张邹兵汇合后,张邹兵分发洋镐把、橡胶棒,有砍刀但是没有发。张邹兵安排到了游戏厅光瞅福建人打,不要打安康人,不要打头部。到了1点40分左右,他们一共二三十个人开了四五部车到了游戏厅。他在门口站了一下,他看到他们把一楼大厅的一个人打倒,有人在用洋镐把打腿,打了两三分钟这些人就出来跑了。他也就走了。9月6号李勇打电话联系他,并找到他,给了他两张纸的材料,说事情不大,让他到新城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他就去了。在这些人里,他只认识李勇、张邹兵,其他人他不认识。李勇也是在游戏厅里玩的人介绍他认识的。28、被告人李勇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3日中午12点多他听人说有人在“招财猫”游戏厅输了二十多万,想让游戏厅退钱,游戏厅没有退,还差点把他们打了,想找一个能说的起话的人,找游戏厅退钱。下午2点多,他给王A打电话,要王A欠他的钱。在电话里,他给王A说听别人说有人在“招财猫”输了二十多万的事情,王A就让他等着一会来找他。过了半个小时,王B开车和王A来找他,他上车后,他们就让他联系输钱的人“锤锤手”。联系后就到了兴华名城,去了后看到张邹兵,路边上聚集有上十个人,当时张邹兵给“断手”说到游戏厅退钱的事,并交代不要砸游戏机,不要打人,在场的人有王B、张邹兵,其他人他不认识。在去游戏厅的中途他下车走了。到了9月4日凌晨1点多,张邹兵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招财猫”去,他不想去,但是抹不开面子,就去了。当时聚集了二十来个人。张邹兵给他发了一根橡胶棍,为了防止游戏厅里的人动手打他们。他同另外三人直接上了“招财猫”游戏厅二楼,到了二楼他走在后面,听到里面打开了,他进去看到他们三个与游戏厅的一个人对打,那个人打不过,被打倒了。他准备走时,走到旁边的房子看到里面有人准备往外冲,他就一脚把门踏个洞,把那人吓回去了。他们就跑了。他将橡胶棍给张邹兵了。他和张邹兵都在安康监狱服刑,他们认识。这件事情出了后,过了三四天,张邹兵给他打电话见面后让他找到李甲波,要李甲波去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29、被告人朱寿家当庭供述证实,当天他喝酒了,谁叫他去的记得不太清楚了,从视频上看他到场参加了打架,拿木棍打的人。他认识张邹兵,是在安康监狱服刑时认识的。30、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余某某、杨某某、毛某、王某、王某某、马某某与被告人李甲波、李勇、朱寿家达成协议:三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不良后果表示真诚的歉意;被害人接受三被告人的道歉,并自愿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朱寿家、李甲波为了索要李甲波自称在游戏厅所输钱,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朱寿家、李甲波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勇、朱寿家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甲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甲波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李甲波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李甲波既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人,也不是积极实施者,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引起系被告人李甲波自称在“招财猫”游戏厅输钱为借口所致,并在9月3日中午与同案参与人张邹兵一同前往“招财猫”游戏厅二楼办公室索要钱财,且其所称借口,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不属犯罪情节轻微,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勇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与三被告人均达成协议,被害人并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止)。二、被告人朱寿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止)。三、被告人李甲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瑾审 判 员  张惠萍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人民陪审员  陈晓锋人民陪审员  马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