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1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吴锡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吴锡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11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4797X6。负责人:陈小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锡华,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吴锡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人民陪审员 吴萍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