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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红书与崔晓伟、张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书,崔晓伟,张连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95号原告:吕红书,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崔晓伟,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张连富,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书与被告崔晓伟、张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红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红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红书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相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