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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爱肖与张探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肖,张探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肖。委托代理人宋继峰,男。被执行人:张探任,男。李爱肖与张探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探任于2015年5月13日之前清偿李爱肖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探任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张探任尚欠李爱肖借款20000元;张探任于2017年8月23日当日向李爱肖清偿借款2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对于剩余借款18000元,张探任从2017年9月份起,每月23日前向李爱肖清偿借款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350元,均由张探任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200元,由张探任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贾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安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