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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66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山与被执行人王秋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山,王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661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山,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黎明委十五组。被执行人王秋林,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富江乡五岳村夏家窝堡一屯一委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山与被执行人王秋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已将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交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6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