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绍均与程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均,程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185号原告:张绍均,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被告:程嗣东,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绍均与被告程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绍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计702.5元,由原告张绍均负担。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