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盛林物��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校5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31815B。法定代表人刘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盛林,男,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盛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盛林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登记,有房产、车辆登记,该车辆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无其他履行能力,因执行标的较小,且存在争议,需协商解决,被执行人陈盛林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2170.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盛林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