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朝鸣、王鑫瑞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鸣,王鑫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81行初17号起诉人:王朝鸣,男,生于1944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起诉人:王鑫瑞,男,生于1969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起诉人王朝鸣、王鑫瑞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丹江口市移民局、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请求依法确定王瑞启(户主)、王鑫瑞(户主)两户为移民户;依照坝区移民政策给予补偿和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的规定,起诉人王朝鸣、王鑫瑞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朝鸣、王鑫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泽辉审判员 周智华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雯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