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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5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丽阳、李谋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丽阳,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谋煌,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阳与被执行人李谋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丽阳在按比例领取案件款7461.42元后,尚未执结款项为14538.58元。李丽阳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