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冬梅、廖洪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冬梅,廖洪舜,宗伟英,温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26号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城南大道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冬梅,女,1973年12月24日,汉族,住赣县。被告廖洪舜,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宗伟英,女,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温小兰,女,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冬梅、廖洪舜、宗伟英、温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