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山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山,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薛山,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山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人已在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时受理立案,故该案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薛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