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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山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山,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薛山,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山与被执行人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人已在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时受理立案,故该案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薛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