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破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诸水夫与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水夫,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破申26号申请人:诸水夫,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越东北路3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潘政祥,董事长。诸水夫申请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收到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表明,被申请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法院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向被申请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及破产申请书副本,在异议期内,申请人诸水夫向本院撤回对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诸水夫作为破产申请人,在本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前,可以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诸水夫撤回对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朱淼蛟审判员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怡唯?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