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关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关洪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23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宋大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迎,法务员。被告:关洪杨,女,满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关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6.5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