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海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贺兆波与李国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兆波,于清军,李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贺兆波,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海政路177号。申请执行人于清军,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东村街道石剑村。被执行人李国生,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福新路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04月06日向被执行人任志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奎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生在烟台恒丰银行幸福支行1535001062011000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