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劲松与张全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劲松,张全儒,杨娟,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胡劲松,男,1972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全儒,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娟,女,1985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劲松与被执行人张全儒、杨娟、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03民初27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8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22号2217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6)第110404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保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