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永星皇钟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捷永星皇钟表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7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永星皇钟表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3楼C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益芝。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69号布吉中心广场2-4层,法定代表人:李彬兰。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永星皇钟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共计人民币28501.8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日审判员 袁晶晶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