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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殷立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立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27号罪犯殷立贵,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2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立贵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557.275元,并对总赔偿246229.1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37号刑事附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14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十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10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殷立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殷立贵自2015年5月10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651分,表扬五次。罪犯殷立贵原判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557.275元,并对总赔偿246229.1元负连带责任。民事赔偿已履行6500元,连带责任在原判决时已履行40000元。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28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殷立贵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殷立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财产刑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殷立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