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世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20时3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顺行的刘国祥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国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酒精检验报告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