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祥宽与泰州市纪林金属制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宽,泰州市纪林金属制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015号原告:王祥宽,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董来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纪林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746624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纪林村。投资人:吉小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宽与被告泰州市纪林金属制品厂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祥宽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