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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莉莉、王来前、李月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晓,王莉莉,王前来,李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晓,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赵冢村委湖前。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210051893。被执行人王莉莉,女,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徐棚村委塘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09101870。被执行人王前来,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徐棚村委塘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12201838。被执行人李月琴,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徐棚村委塘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1020190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莉莉、王前来、李月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赵俊晓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