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宏与被申请人王明霞、贺平、贺振涛房屋买卖合同效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宏,王明霞,贺平,贺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60号申请人:李建宏,男,1978年4月3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申请人:王明霞,女,1969年7月8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贺平,男,1962年8月29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贺振涛,男,1992年2月14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申请人李建宏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明霞、贺平、贺振涛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38号河滨小区10号楼3-1302号房屋(价值60万元)。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明霞、贺平、贺振涛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38号河滨小区10号楼3-1302号房屋(价值6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李建宏之妻张红英提供担保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3号院A座2单元1901号房产(146.01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积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