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亮,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刘家镇合心村头道沟1组。被执行人:汪涛,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洼兴镇增收村山头屯。本院在执行张洪亮与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汪涛名下的房产,因查封房产属轮侯查封。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72,040.6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