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毛艳梅与乔万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艳梅,乔万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毛艳梅,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乔万侠,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毛艳梅与被执行人乔万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行人毛艳梅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万侠给付案款285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乔万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陆瑶、陈夫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乔万侠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6月2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乔万侠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乔万侠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毛艳梅与被执行人乔万侠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乔万侠于2017年7月25日履行案款5000元,剩余案款���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5.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乔万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陆瑶、陈夫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5000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案短期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