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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2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军、刘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军,刘坤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211号之二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四贤路盛泰城*楼。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被告梁军,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刘坤宏,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刘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军、刘坤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