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2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军、刘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军,刘坤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211号之二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四贤路盛泰城*楼。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被告梁军,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刘坤宏,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刘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军、刘坤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水市众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