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港湖商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398746-0。法定代表人章海燕。被执行人章海燕,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石维国,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以(2017)浙0304执724号一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处房地产(其中两处为本案抵押物)及29辆汽车,后苍南县法院来函告知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已被破产清算,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已予以解除查封,并已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2017)浙0304执724号一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海燕、石维国名下在苍南县共计45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已发函给苍南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维国名��浙C×××××号大众牌汽车,但该车辆目前实物未能找到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海燕、石维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送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目前不能处置,难以继续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本案不能处置,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