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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与吐鲁番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吐鲁番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357号原告: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新疆吐鲁番市人,无业,住新疆吐鲁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尼瓦尔尼亚孜,新疆火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吐鲁番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中路529号。法定代表人:许浒,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红,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公司法务办主任,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芬,女,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公司会计,住新疆吐鲁番市。原告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与被告吐鲁番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奥古丽汗阿不都热合曼负担。审 判 长 任 玉 婷审 判 员 阿依古丽人民陪审员 杨 益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飞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