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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春有与刘九妮、刘庆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有,刘九妮,刘庆霞,刘庆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76号原告:李春有,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九妮,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庆霞,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庆伟,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春有与被告刘九妮、刘庆霞、刘庆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春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春有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