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春有与刘九妮、刘庆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有,刘九妮,刘庆霞,刘庆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76号原告:李春有,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九妮,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庆霞,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庆伟,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春有与被告刘九妮、刘庆霞、刘庆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春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春有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