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文革与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革,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革,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塘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44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定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