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晓荣、高文锋、范雪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荣,高文锋,范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荣,女,生于1975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高文锋,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范雪辉,女,生于1979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张晓荣与高文锋、范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文锋、范雪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文锋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