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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蒋吉智、董菊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吉智,董菊香,青岛安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83号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桂芬,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雅,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吉智,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董菊香,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青岛安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桑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吉智、被告董菊香、被告青岛安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吉智、董菊香、青岛安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吉智、被告董菊香、被告青岛安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魏春香人民陪审员  夏美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洪伟书 记 员  左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