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曲绍滨与刘福龙、王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绍滨,王大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曲绍滨,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被执行人:王大维,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长兴岛.刘福龙,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交流岛。申请人曲绍滨与被执行人刘福龙、王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6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双方达成和解,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曲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