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7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志军、李露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65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军(曾用名李志远),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露华,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晓波,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红军,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四被告人及辩护人钟秋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合伙在龙南县部分商店放置赌博机从事营利活动,每台支付店家三、四百元的租金及赌博机盈利的10%作为提成,并在龙南县龙南镇新生社区租用一民宅作为存放赌博机的仓库。四人通过李露华驾驶的湘L×××××面包车分别将赌博机运送至龙南××工业园赖某2小百货店、××新村刘某1家“××超市”等31家商店,共放置赌博机31台供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同时,公安机关查获存放在仓库尚未运至相关商店的赌博机10台。10月27日,李志军、李露华再次用湘L×××××面包车装载5台赌博机准备运送至相关店里时,被公安民警在仓库当场抓获。11月2日,李红军、李晓波二人在龙南县金水大道富源商务宾馆被抓获归案。41台赌博机、开机钥匙、湘L×××××面包车及用于联系业务的手机一部等被扣押保存在龙南县公安局。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被告人李露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露华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同案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放置赌博机的时间较短不足一个月,且投注的游戏币币值较小,故社会危害性较小。4、公安机关查获赌博机41台,但实际投放使用的仅31台,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且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合伙在龙南县内部分商店放置赌博机从事营利活动,每放置一台赌博机支付店家300元或者400元的租金以及将赌博机盈利的10%作为店家提成。后四被告人在龙南县龙南镇新生安置区专门租用一民宅仓库用于存放赌博机,并时分时合通过驾驶湘L×××××面包车将赌博机运送至龙南县龙南镇××工业园赖某2家的“××商店”、××新村刘某1家的“××超市”、叶某家的“××杂货店”、温某家的“××美食餐馆”、龙鼎大道曾某家的“××商行”、金都社区钟某2家的“××商行”、亲水湾小区赖某4家的“××理发店”、马牯塘张某家的“××商店”等31家商店,总计放置赌博机31台供他人以一元钱兑换一游戏币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再次使用湘L×××××面包车从仓库装载5台赌博机准备运送至相关商店时,被龙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除了查获面包车上的5台赌博机外,又从仓库内查获5台赌博机,总计10台。次日,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的上述行为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均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2日。后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的供述,经侦查,于2016年11月2日在龙南县龙南镇金水大道“富源商务宾馆”将被告人李晓波、李红军抓获归案。同年11月3日,该四被告人均被刑事拘留,另查获的41台赌博游戏机亦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赖某1、黄某、叶某、赖某2、唐某、赖某3、赖某4、廖某1、廖某2、刘某1、廖某3、谢某、曾某、陈某1、钟某1、钟某2、袁某、许某、张某、涂某、陈某2、陈某3、任某、邱某1、容某、李某、程某、刘某2、缪某、赖某5、温某、钟某3、蔡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说明、租房收据、存放赌博机的收据与运营底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赣州市公安局对扣押的41台电子游戏赌博机的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放置赌博机的商店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李晓波、李红军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商店设置赌博机31台,并被公安机关查获未设置的赌博机10台,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供犯罪所用的41台赌博机予以没收。其中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因本案犯罪行为先行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相应刑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李露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晓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四、被告人李红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志军、李露华的刑期均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被告人李晓波、李红军的刑期均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清。)五、对上述四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41台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干晓慧审 判 员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唐龙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孔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