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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66号王双华与唐喜改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华,唐喜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双华,男。被执行人:唐喜改,男。本院在执行王双华与唐喜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喜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候茂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