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66号王双华与唐喜改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华,唐喜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双华,男。被执行人:唐喜改,男。本院在执行王双华与唐喜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喜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候茂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