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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国富与被执行人覃世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富,覃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富,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世国,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黄国富与被执行人覃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世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国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偿还欠款38904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世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覃世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土地登记,本院到其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世国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项修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世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国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