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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兴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云,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兴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兴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兴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兴云表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兴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兴云撤回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