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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重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明樑与付来贵、宣城市华夏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樑,付来贵,宣城市华夏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沈健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重字第00008号原告:王明樑,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来贵,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华夏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64761838G(1-1)。法定代表人:夏松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健,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樑与被告付来贵、被告宣城市华夏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健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明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明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樑撤回对被告付来贵、被告宣城市华夏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22元,由原告王明樑负担。审判长  潘晓帆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