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