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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自: